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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 - 据一份OECD的新报告,中国应该重新考虑其于2006年11月9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并购的新规定。
例如,2006年新规定中,加入了对并购的审查制度。该规定适用于在对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导致著名商标或传统品牌转移的主要工业领域的企业进行并购的外商投资活动。
该报告指出,OECD建议中国政府明确说明如何应用这些程序,特别是列举出所谓的“主要工业领域”,定义“国家经济安全”,并且解释判断中国“著名”商标和“传统”中国品牌的标准。
中国也应该简化对涉及并购活动的外商企业的检查和审批程序。2006年新规定似乎使得并购交易的检查和审批过程变得更加复杂。相反,这些程序应该变得更加透明,清晰和简单。
该报告也指出,在一些领域,2006年新规定比以前的政策有所提高。
2006年新规定增加了企业透明度。他们要求跨国并购中的各方公开表明是否彼此相关联,或是否受同一实体控制,并且要求提供附加信息来说明收购的目的以及是否评估结果符合公平的市场价值。
新规定中也对中国国内企业利用国外特殊目的实体在中国国内进行收购活动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对于通常没有很好纪录,但相当广泛的中国企业的往复贸易行为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附加规定,从而可以避免这些企业从对外商投资的激励政策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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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可以从此网址下载 http://www.oecd.org/daf/investment/development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OECD投资部门的Ken Davies
(电话: + 33 1 45 24 19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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